15109215686

王丽-西安离婚起诉律师照片展示

王丽律师
  • 所属律所: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6101201411767554

  • 联系电话:

    15109215686

  • 联系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11号

快捷留言
1510921568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离婚起诉

民法典中未成年子女是否不参与财产分割 民法典中家庭财产分割是否要公证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09日 来源: 西安离婚起诉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离婚起诉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王丽,西安离婚起诉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民法典中未成年子女是否不参与财产分割

一、民法典中未成年子女是否不参与财产分割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子女是否不参加财产分割,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夫妻财产的,子女没有权参与分割,如果是遗产,有权参与分割。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参与财产分割,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没有权参与分割。如果是分割遗产,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参与遗产分割。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民法典中家庭财产分割是否要公证

一、民法典中家庭财产分割是否要公证

公证并不是家庭财产分割的必要条件,只是公证会增加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公信力。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属于自愿的行为,家庭财产分割后,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法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家庭财产分割是否要公证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属于自愿的行为,所以家庭财产分割要不要公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王丽-西安离婚起诉律师照片展示
  •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起诉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109215686

全国服务热线

15109215686
王丽律师微信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