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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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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 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24日 来源: 西安离婚起诉律师 浏览:366
[导读]:   王丽律师,西安离婚起诉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王丽,西安离婚起诉律师,现执业于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丽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老人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

  现在有很多老人家,在自己的另一半去世之后,为了寻找新的精神寄托,就会和其他的一样情况的老人家住在一起。并且没有进行结婚。那么这种未婚同居的情况,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老人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老人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


  老人未婚同居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非法同居财产分割: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迁,道德意识的变化,非法同居现象比较普遍。非法同居往往会引发财产争议,因为在同居期间,男女双方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单方出资,或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车等。


  一旦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这些财产如何分配便成为十分刺手的问题。而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非法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双方在同居期购置的房屋及装修、家具等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没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老人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关于财产分割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需要进行分割的时候,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即可。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

  在现代社会对于相应的夫妻关系他们的财产是会归结为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于这个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就是需要进行财产的分割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


  1、实物分割,这是最常用的方法。经过估价后,在各财物价值基本均等的情况下,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


  2、价金分割。对于财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降低、消失可将该财物变卖,对所卖得的价金进行均分;


  3、价格补偿。一些财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该共同财产后,需要补偿另一方相当于一半的价格。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是法律必须的一个程序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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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西安离婚起诉律师
  • 作者:王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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